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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98京城要案

1998-12-30 来源:生活时报 李牧平 我有话说

被告人张丕生盗窃华威珠宝店一案

1998年4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丕生盗窃华威珠宝店一案,并当庭作出了判决。

被告人张丕生,男,23岁,山东省齐河县农民。

被告人王淑敏,女,23岁,河北省曲阳县农民,捕前系北京市请裁轩画框中心临时工。

1997年12月27日23时许,张丕生携带改锥、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西单华威大厦5层,撬开门锁盗窃北京天成珠宝公司华威专卖店的白金镶钻戒指148枚、三世佛金币36枚及北京明华服装销售有限公司隹乐牛仔店的人民币1500余元。张丕生将赃物带到请裁轩画框中心库房,王淑敏明知上述物品系非法所得,仍伙同张丕生预谋销赃。二人在西城区阜昌典当行销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丕生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王淑敏的行为已构成销售赃物罪,亦应依法惩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丕生犯盗窃罪,判处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被告人王淑敏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点评:此案盗窃价值11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且盗窃地点为北京繁华的商业区——西单的华威大厦珠宝店。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只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才能判处死刑。被告人张丕生的盗窃行为不属于上述两种规定的情形,故不能判处被告人张丕生死刑。

海南民源公司董事长马玉和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一案

11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马玉和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一案。由于此案涉及股票证券,关系到众多股民的利益,引起强烈反响。加上此案开庭的时间是1998年6月10日,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制度实施第一天,越发增加了此案的轰动效应。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马玉和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班文绍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马玉和,男,42岁,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民源大厦董事长、北京凯奇通信总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班文绍,男,61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退休干部,原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聘用财务人员。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马玉和为树立琼民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中的良好的业绩形象,以达到北京凯奇通信总公司发行十亿元人民币可转换债券,挽回该公司原经营亏损的目的,于1996年5月至1997年1月期间,其指使下属工作人员围绕琼民源公司作为股东之一的北京民源大厦在建工程“民源大厦项目”的房产,在未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及未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下,违反国家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先后与香港冠联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开源机械设备公司、北京民源大厦签订《合作建房合同书》、《权益转让合同书》、《经营权益转让合同书》、《关于北京民源大厦前期工作经济补偿协议书》后,将以收转让费、合作建房投资款、管理费等名义,通过利用部分借款进行循环转帐等手段,虚列该公司及其子公司1996年“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四笔,共计实现利润人民币五亿六千六百万元。被告人班文绍及其他财务人员经汇总核算后,按照马玉和的指示,将上述虚假收入编入一九九六年度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等财务报表。1997年初,琼民源公司将财务会计报表提供给中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在未认真核查有关帐务的情况下,即为琼民源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被告人马玉和为达到上述目的,于1996年10月,指使被告人班文绍及其他工作人员将琼民源公司所属多家子公司、企业进行重组的资产、“民源大厦工程项目”部分房产及农业合作开发的合作土地等,在未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立项的情况下,提供给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该会计师事务所应琼民源公司请求,违反有关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将民源大厦东侧一至十二层写字楼由七千四百万元人民币升值为三亿零一百余万元;九百七十个地下停车场位由一千八百六十二万元人民币升值为一亿七千五百万元;将民源海南公司与海南澄迈县美亭乡龙坡管理区龙腰上村等六个自然村,合作开发的合作土地及所属砌块厂工业厂房占用军队生产基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四千三百余亩土地、重组后的公司资产等,评估价值为人民币二亿七千四百余万元。共计虚假增加资本公积金人民币六亿五千七百万元,并据此向琼民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被告人马玉和违反评估报告中“本报告未经评估机构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评估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共媒体上,未经权利机关认可,亦不得作为入帐之根据”的注明,即指使被告人班文绍及其他财务人员将上述评估虚增资本公积金数额调整了有关帐目,并编制了有关财务报表。

1997年1月22日、2月1日,经琼民源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后,先后在《证券时报》上刊登199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补充公告称,该公司实现利润五亿七千万元人民币;资本公积金增加六亿七千五百万元人民币。该财务会计报告公布后,误导了广大投资者,并致使同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琼民源公司因召开股东大会期间该公司股票交易停牌,至今未复牌交易的后果,造成持股者重大损失。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琼民源公司为树立良好经营业绩的假象,达到发行可转换债券和挽回所属公司原经营亏损的目的,违反国家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和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利润及虚编资本公积金增加的财务会计报告,误导投资者,并造成“琼民源”股票交易停牌至今的后果,严重损害了股东和持有该股票股民的利益。被告人马玉和身为公司董事长,指使所属工作人员虚编财务会计报告,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班文绍身为公司聘用的财务人员,参与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系直接责任人员,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从重惩处。

点评:由于此案涉及股票证券,关系到众多股民的利益,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影响,开庭审理时有近百名群众旁听,并吸引了众多的新闻记者。此案开庭时间是1998年6月10日,是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第一天开庭审判的第一案。

原中国计算机报社社长周慕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一案

7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电子工业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兼中国计算机报社社长周慕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以被告人周慕昌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周慕昌,男,62岁,原电子工业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兼中国计算机报社社长。

1994年9、10月间,被告人周慕昌利用担任原电子工业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和中国计算机报社社长的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缴财务入帐的手段,私自将中国计算机报社的广告收入款美元八万九千九百零九元(折合人民币七十四万七千九百二十六元)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资经营,该款至今未退还。

一九九四年九、十月间,被告人周慕昌利用担任原电子工业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和中国计算机报社社长的职务便利,私自截留中国计算机报社的广告收入款美元十一万零九十一元(折合人民币九十三万六千六百四十三元二角二分)用于个人投资经营。后周慕昌让会计以出借款的名义将该款入帐。该款至今不能返还。

1993年,被告人周慕昌利用担任原电子工业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和中国计算机报社社长的职务便利,将其下属一公司与美国国际数据集团公司合资,成立了北京天长国际数据信息有限公司,周慕昌私自决定将《中国计算机报》、《软件世界》纳入天长公司的运营。为此,周慕昌收受美国国际数据集团公司给予的人民币二十二万二千五百七十七元及美元八千五百元(折合人民币七万一千五百七十余元),共合计人民币二十九万四千一百四十七元。案发后追缴及其亲属代为退赔赃款共计人民币三十万三千四百三十二元七角一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慕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情节严重;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不退还,依法均应予严惩。

点评:周慕昌是中国计算机行业内的重量级人物,为正局级干部,曾为我国计算机事业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但他在金钱面前没有能够把握住自己,从一个功臣变成了囚徒。

“枫叶”告“鳄鱼”侵犯商业信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京工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原北京市服装一厂,以下简称服装一厂)诉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购物中心)、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鳄鱼公司)、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以下简称开发促进会)及第三人陈树新侵犯商业信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鳄鱼公司和百盛购物中心不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于判决生效30日内在《北京日报》上代原下属企业北京同益广告公司向原告北京市京工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被告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赔偿原告北京市工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商业信誉损失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

1979年10月31日,服装一厂申请的“枫叶”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1993年12月29日,鳄鱼公司执行主席陈贤进签署“商标授权书”,授权同益广告公司在北京贩卖鳄鱼牌(CROCODILEBRAND)皮鞋、皮带、皮夹等皮革制品和卡帝乐牌(CARTELDBRAND)男装、女装、童装服饰系列等;使用期从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止。1994年4月7日,同益广告公司与百盛购物中心签订设置专柜合同书。双方约定同益广告公司百盛购物中心签订设置专柜合同书,双方约定同益广告公司自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止在该中心内设置专卖柜,双方联合销售鳄鱼牌(CROCODILEBRAND)和卡帝乐牌(CARTELDBRAND)商品;同益广告公司对于所陈列或销售之商品,不得有侵害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等不法事宜,若有违反,同益广告公司除须负法律责任外,亦须赔偿百盛购物中心因其所产生之费用及损失。同益广告公司在百盛购物中心设立“鳄鱼专卖店”进行销售活动时,在销售处摆放有“鳄鱼专卖店”、“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字样和鳄鱼图形的标志铜牌。

1994年4月15日,同益广告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服装一厂所属的经营部以每条188.03元的价格购买服装一厂生产的“枫叶”牌男西裤26条,随后将其中的25条男西裤的“枫叶”商标更换为“卡帝乐”商标,在百盛购物中心“鳄鱼专卖点”进行销售。1994年4月28日,服装一厂的工作人员在百盛购物中心鳄鱼专卖点以每条560元的价格购买已更换成“卡帝乐”商标的男西裤2条,百盛购物中心出具了销售发票。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公证书称所购西裤为“鳄鱼”牌,但经法庭勘验,实为“卡帝乐”牌。

1994年5月20日,市第一中级法院应原告服装一厂的申请,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扣押了百盛购物中心内“鳄鱼专卖店”处的“卡帝乐”牌西裤17条,标价为每条560元,产地为新加坡。同益广告公司在百盛购物中心共销售此种西裤8条。1994年8月8日,鳄鱼公司因本案纠纷书面通知同益广告公司停止销售其货品。在审理中,百盛购物中心承认暂扣有同益广告公司销售款17余万元。

同益广告公司于1993年5月13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注册,组建单位为开发促进会,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为陈树新,投资单位为开发促进会,提供资金数额为100万元,提供方式为借款。1994年6月19日,同益广告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1993年度企业年检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法院认为:经营者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和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为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任何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都应当为法律所禁止。原告服装一厂为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和投入,使其“枫叶”牌西裤在版型设计、面料选择、制作工艺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特点。其产品满足了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占有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了一定信誉,“枫叶”商标也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服装一厂享有的商业信誉和公平竞争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同益广告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就本案而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同益广告公司虽曾得到过被告鳄鱼公司的授权,在北京贩卖鳄鱼牌(CROLODILEBRAND)皮革制品和卡帝乐(CARTELDBRAND)服装、服饰等,但原告并不意味着同益广告公司可以自行组织货源将已进入市场流通中的他人产品的商标撕下,更换成“卡帝乐”商标后高价销售。同益广告公司表面上通过购买行为使原告对售出的服装的商标权权利用尽,欲使其行为合法化,但同益广告公司并非商业活动中的最终用户。同益广告公司的行为是利用原告的优质产品为其牟取暴利,无偿地占有了原告为创立其商业信誉和通过正当竞争占有市场而付出的劳动,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妨碍原告商业信誉、品牌的建立,使原告的商业信誉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正当竞争的权利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同益广告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百盛购物中心和鳄鱼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百盛购物中心曾与同益广告公司签订过在该中心内设置“鳄鱼”专卖柜台的协议书,但并未参与同益广告公司违法行为的实施,不能证明其主观上有过错,其在事发后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因此百盛购物中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鳄鱼公司对同益广告公司的授权虽不完备,但更换商标的行为系同益广告公司的工作人员擅自实施,且该行为已超出了授权范围,属被授权人滥用权利。鳄鱼公司在事发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及时取消了同益广告公司的销售代理资格。因此鳄鱼公司对同益广告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观上亦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开发促进会系同益广告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因同益广告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已无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故开发促进会应代其履行法律责任,包括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以原同益广告公司现存于百盛购物中心的财产支付)。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同时,市第一中级法院还制作了对开发促进会予以制裁的决定书,决定没收同益广告公司被法院依法扣押的“卡帝乐”牌西裤17条。

点评:此案是一个侵犯商标权的案件,通常的侵权案件都是不知名商标侵犯知名商标的权,此案是个例外,知名商标“鳄鱼”侵犯了不知名商标“枫叶”的权。法院为“枫叶”讨回了公道。(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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